日前,《京津冀藥品批發企業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臺,將于2025年8月1日起實施。
該《規定》是三地藥監部門在規范落實《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統一京津冀藥品批發許可管理各項規定達成原則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規定》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組織三地監管人員代表、重點企業代表和行業專家進行多輪交流討論,對相關的數據和內容進行系統科學論證,反復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定稿。
該《規定》對京津冀藥品批發許可管理做了統一而詳細的規定,對三地藥品批發企業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許可決定均按照《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了統一。特別是附件中《京津冀藥品現代物流實施細則》,首次從京津冀三地省級層面統一藥品批發企業開辦條件,統一三地物流企業和三方物流企業的倉庫面積、物流及計算機系統、管理人員配備、倉庫自動化物流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等,為三地在今后統一藥品批發企業申辦、現場驗收等方面確立了文件依據。
該《規定》的出臺,是推進京津冀區域協同戰略,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更好滿足京津冀藥品經營企業發展合作現實需求的一項重要舉措,將更加有力促進三地藥品流通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 本版撰文 通訊員 金世惠